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铜陵储罐保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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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何经理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一章 总 则
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管理工作,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以及《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中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个人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其他为非执业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为团体会员。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即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条 会员入会需要履行申请和登记手续,并按照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享有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依法接受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的管理。
二章 执业会员管理
一节 注册会计师注册
四条 申请注册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向省注协申请注册:
1、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格;
2、经依法认定或者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3、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它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4、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5、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而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决定生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6、不在事务所职执业;
7、年龄超过70周岁。
五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注册申请人申请注册,应当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或当地市(州)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州注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2、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格证书复印件;
3、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4、与所在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同复印件;
5、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6、人才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退休退养证明(以下简称“档案托管证明”)复印件;
7、社保机构出具的事务所为应当缴纳社保人员缴纳社保的证明或社保网上系统本人参保信息(以下简称“社保证明”。应注明参保单位、参保人、缴费记录等信息)。如参保单位为其它企事业单位的,应同时提交未在该单位兼职的证明;
8、省注协认为要的其他材料。
(二)注册申请人和所在事务所应当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证明人应当对证明材料内容的真实负责。
六条 申请注册及审批的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交注册申请材料,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进行网上申报。
(二)省注协收到注册申请人提交或经市州注管中心初审后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核对有关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法定形式的注册申请人,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及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注册申请人,受理其注册申请。
(三)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注册条件拟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名单,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省注协自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四)省注协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申请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证书。
省注协自作出准予注册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准予注册的决定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备案表报财政部、中注协备案,抄送湖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并将准予注册人员名单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新批准注册会计师,当年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于次年参加注册会计师年检。
七条 撤销、注销注册的情形
(一)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受刑事处罚;
3、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须符本办法四条一款规定的条件,且没有四条二款规定所列情形。
(二)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注协注销注册: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不在事务所职执业。
被撤销注册或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节 注册会计师转所
八条 注册会计师离开原事务所加入其他事务所,或申请新设立事务所,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九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应提交的材料
(一)转所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三)与转入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入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同复印件;
(四)档案托管证明及社保证明复印件(外省转入人员提供);
(五)注册会计师为转出事务所(以下简称“转出所”)股东(伙人)的,应提交股权转让(退伙)协议、股东会(伙人会议)决议以及经省财政厅备案的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若为终止清算事务所股东(伙人)的,应提供完成清算手续的相关证明。
十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的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应先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出所,转出所同意的,应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出所公章。转出所同意后,注册会计师应将《转所申请表》送转入所,转入所同意的,应由主任会计师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转入所公章。
注册会计师转入或转出设立在本省的分所,经事务所授权,可由分所负责人在《转所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分所公章。事务所应将授权文件报省注协备案。
(二)在转入所同意后的20个工作日内铜陵储罐保温施工,注册会计师应当持经转出所和转入所签章同意的《转所申请表》等资料到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市州所辖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先报市州注管中心审核签章)。
注册会计师跨省级行政区域转所时,应当先在转出地注协办理转出手续,并在转出地注协同意后的20个工作日内,在转入地注协办理转入手续。
(三)新设事务所(含并、分立后新设)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事务所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转入该所的手续。被吸收并的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自并协议正式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注册会计师的转所手续。
(四)因事务所并、分立需批量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可填报《注册会计师批量转所、迁移汇总表》(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汇总表》),并附事务所并(分立)相关协议或决议复印件等资料,按上述要求办理转所手续。
(五)事务所跨省迁移的,应自迁入地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由事务所统一办理注册会计师的迁入手续。其中,应先向迁出地省级注协申请,同时提交《注册会计师汇总表》、财政部门批准迁入文件复印件等资料。迁出地省级注协同意后,再将上述材料提交迁入地省级注协。
(六)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将《转所申请表》暂存转出地省级注协,注册会计师关系转为该协会代管:
1、拟成为新设事务所股东(伙人)的;
2、已办理完转出手续,尚无其他事务所同意转入的;
3、省注协认为可以代管的其他情形。
由省注协代管的注册会计师,其注册会计师关系保留1年,超过1年仍未转入其他事务所的,省注协将撤销其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七)省注协对转所申请人提交的《转所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未按规定填写《转所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时,省注协可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转所申请表》中相关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对于《转所申请表》相关内容及提交的相关材料齐全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相关内容及提交相关材料的,省注协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在《转所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证书上盖章并签署意见。
(八)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时,应当同时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完成转所操作。
(九)省注协将注册会计师转所信息在省注协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一条 外省事务所在本省设立分所的,其分所负责人注册会计师关系应当转入分所,有特殊情况不能将其关系转入分所的,应报省注协审核备案。
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
(二)距上次转所时间不满1年或批准注册不满1年的(事务所因故终止的除外);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尚未下达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原事务所股东(伙人),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六)未与所在事务所办理完业务、财务交接等相关手续的;
(七)其它不适转所的情形。
十三条 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按属地原则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诉。
省注协和市州注管中心接到申诉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解。自调解之日起满2个月,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仍未达成一致的,除本办法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市州注管中心可以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初审手续,省注协将根据市州注管中心初审意见及调解、核查情况,为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的其它纠纷,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解决。 十四条 事务所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不再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时,事务所在为注册会计师办理相关人事调动手续或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书面报告并上交注册会计师证书。省注协将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收回其注册会计师证书。
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应当对《转所申请表》的内容及相关材料的真实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省注协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符撤销、注销注册条件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提出转所申请至省注协办理转所手续期间,尚未离开转出所的,经转出所同意可以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未办理完毕时,不得在转入所执行业务并签署报告。
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转所受理时间:每月1-15日(注册会计师年检期间除外)
三节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
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检查”),是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按年度对与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的检查。
十九条 检查对象:每年截止12月31日在湖北省注协登记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十条 检查时间:每年元月1日至3月31日(具体时间以当年省注协通知为准)
二十一条 检查内容c!7)s?6[v?s"a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事务所职执业;
(三)是否执行了注册会计师业务;
(四)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六)会费交纳情况;
(七)其他有关情况。
二十二条 检查申报材料
(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汇总表;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参加人员汇总表;
(四)事务所基本情况表;
(五)事务所其它从业人员汇总表;
(六)相关证明材料;
(七)检查工作报告。
(以上需提交的材料以当年省注协通知为准)
二十三条 检查程序
(一)自查上报材料: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按照检查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填写并上报检查材料。其中,市州所辖事务所按属地原则将检查材料上报市州注管中心,经注管中心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注协。省直管事务所及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直接向省注协报送检查材料。
(二)材料审核:省注协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中注协有关规定,对部分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各市州注管中心应按照省注协要求对所辖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省注协将检查初步结果在相关网站及媒体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结束后,以文件及公告的形式发布通过检查人员名单。
(四)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根据检查公告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注册会计师证书到省注协加盖任职资格检查用章。
二十四条 不予通过及暂缓通过检查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不予通过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2、未在事务所职执业;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受刑事处罚;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
7、其他不适通过检查的情形。
未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省注协将根据《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规定撤销、注销其注册会计师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符非执业会员条件人员经申请可转为非执业会员)。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暂缓通过检查:
1、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2、未按规定交清会费;
3、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4、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
5、其它需暂缓通过的情形铜陵储罐保温施工。
暂缓通过检查的注册会计师,铁皮保温施工不得继续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需待暂缓事由消除并通过检查后才能继续执业。
二十五条 事务所在上报纸质材料之前应登录“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认真核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其它从业人员有关信息,信息不正确或缺失的,应及时修改或补录,无权限修改的报省注协处理。
二十六条 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严格按要求填写及报送检查材料,并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承担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省注协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十七条 各市州注管中心应督促所辖事务所按时上报检查材料,并认真做好材料审核工作,要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事务所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
二十八条 自愿申请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的人员,应填报《撤销、注销注册会计师注册登记表》,并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应同时提交《非执业会员登记表》。
二十九条 为了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检查期间省注协将暂停办理注册会计师转所转会手续。
四节 拟设立事务所伙人(股东)资格审查
三十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省注协对拟设立事务所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三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符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65周岁以下;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近连续5年在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其中在境内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四)近3年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五)近1年没有因为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事务所被财政部门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撤销事务所的决定;
(六)若为原事务所伙人(股东),应办理完成退伙或股权转让手续;
(七)已从原事务所转出。
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设立事务所伙人(股东)资格审查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转所申请表(附档案托管证明及社保证明,如为原所伙人或股东的,应提交退伙或股权转让协议、伙人或股东会决议及经省财政厅备案的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三)注册会计师近5年执业情况证明;
(四)注册会计师近5年执业情况明细表;
(五)拟设事务所伙人(股东)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表(近5年存在跨省转所情形的,需由当地注协出具相关年份的证明);
(六)书面伙协议或事务所章程(因并或分立新设事务所的应提交并或分立协议);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注册会计师近5年能证明其业胜任能力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原件(每年度两份,其中至少1份为审计报告,且近两年的报告应当为申请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签字出具)。
三十三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按属地原则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出申请(市州注管中心对申请人转所等情况进行初审)。
(二)省注协对申请人提交或经市州注管中心初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规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三)省注协业技术委员会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申请人提交的业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经业技术委员会审查格的,省注协将申请人有关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未通过业技术委员会审查的,省注协将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
三十四条 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及提供证明材料的事务所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负责。申请人及相关事务所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将记入申请人和事务所诚信档案,取消申请人申报设立新所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
(二)申请人从递交材料开始的整个申报过程,均应本人到场。省注协对委托代办申请不予受理。
(三)近5年在外省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申请人,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相关年份的从事审计业务情况的证明。
(四)本省注册会计师到外省设立事务所或事务所新增伙人(股东)需办理资格审查手续的,可简化有关程序及申报材料,但应符本办法31条规定的申报条件。
(五)办理时间:除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期间外,申报材料随时受理,对工作底稿的审查原则上每个季度集中办理一次。
五节 注册会计师证书管理
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是注册会计师执行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有证件,经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由省注协发给中注协统一印制的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和涂改。注册会计师证书除年检、业务检查、换证等特殊情况经本人同意暂时由事务所保管外,应由注册会计师本人妥善保管。
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变更事务所时,应及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协在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注册会计师离开事务所后,原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离所情况向省注协报备,以便省注协对离所人员进行要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离所满六个月以上未加入其它事务所的,应报告省注协,并将注册会计师证书交省注协暂存,待找到接收事务所并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后,方可取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通过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时,省注协在证书所列栏中加盖“任职资格检查用章”。
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因故被撤销、注销注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应将证书上交省注协。
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证书遗失需补办的,应在市州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由本人提出补办证书申请,经事务所审核盖章后,将补办证书申请及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上报省注协,办理相关补发手续。
三章 非执业会员管理
一节 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
四十一条 符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格证书不超过5年;
(二)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5年;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格证书超过5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5年,经过省注协相关测试的。
四十二条 申请非执业会员应报送的材料:
(一)《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一寸免冠近照2张;
(五)执业会员被撤销、注销注册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的,应交还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十三条 入会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可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出入会申请,市州注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条件人员的申请材料上报省注协审批。
(二)省注协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注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注册申请人。
(三)对于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将其《非执业会员入会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省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
(四)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对于复核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省注协网站上公告,并由省注协向申请人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员证书”)。对复核不格的,省注协将根据中注协要求予以撤销。
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注协不准予其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因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或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行为等原因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3年的;
(六)由中注协或省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
四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
二节 非执业会员转会、退会
四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转出地省级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非执业会员转会申请表》(以下简称《转会表》);
(二)转出地省级注协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
(三)转入地省级注协接到经转出地省级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
四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注册会计师协会,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向省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二)省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
四十八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省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中注协备案。
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省注协将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
(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
(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
(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
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
三节 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
五十条 省注协登记在册的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省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
非执业会员年检时间原则上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具体时间以当年省注协年检通知为准)
五十一条 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
(三)是否具有《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十条规定的情形。
五十二条 年检程序
(一)本人向省注协或市州注管中心提交年检材料并交纳非执业会员会费;
(二)省注协对本人上报或经市州注管中心初审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于年检格的非执业会员,省注协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格印章;
(四)省注协将年检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省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
五十三条 有关情况的处理
(一)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省注协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但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
1、在境外停留的;
2、生育休产假的;
3、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的;
4、省注协认可的其他情形。
(二)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
(三)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其为自行退会。
四章 团体会员管理
五十四条 凡在湖北省境内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 均为省注协团体会员,依法享有《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会员义务。
五十五条 新设立事务所(含并、分立后新设及外省迁入事务所)应当自财政部门下达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省注协提交以下团体会员登记备案材料:
(一)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
(二)省财政厅下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事务所执业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事务所章程、伙协议书复印件;
(五)拟转入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的转所申请材料。
五十六条 事务所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应自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30日内到省注协办理团体会员变更备案:
(一)事务所名称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分所负责人)、执行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变更;
(三)伙人(股东)变更;
(四)法定办公场所变更。
五十七条 事务所办理变更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变更登记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
(三)股东(伙人)会决议复印件;
(四)工商部门出具的公司变更通知书复印件;
(五)股权转让(退伙)协议复印件(仅变更股东或伙人提供);
(六)公司章程修正案。
事务所发生前款变更事项的,应当在上报书面材料的同时在“会计行业管理网”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相应操作,并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提交备案材料,确保变更内容与省注协一致。
五十八条 事务所因故终止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事务所应及时向省注协报送《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团体会员注销登记表》,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五章 附 则
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省注协原有会员管理规定中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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